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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灵”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百年灵”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80613号“百年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72537号“百年羚 CENTURY 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商标局驳回的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百年灵”与引证商标汉字“百年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沐浴用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百年灵  

国际分类:11类 灯具空调 申请/注册号:2428061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3 申请人:应勇

初审公告日期:2019-06-20 注册公告日期: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