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Sanlan1718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21638号“Sanlan171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43424号“San 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商标局驳回的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的其他含有申请商标英文部分“Sanlan”的注册商标信息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Sanlan”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San a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