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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第24466409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第24466409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66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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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12949号“华沣天齐投资HOVER SKY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外购服务(商业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人员招收;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询价; 进出口代理; 职业介绍所; 会计”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