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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裕固德隆”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24523号“裕固德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93028号“裕德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47843号“裕德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固裕德隆”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