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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北京西部马华餐饮有限公司“西部马华 WESTERN MAHU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北京西部马华餐饮有限公司“西部马华 WESTERN MAHU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07929号“西部马华 WESTERN MA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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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20948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