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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芳林宇宏 [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芳林宇宏 [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73257号“芳林宇宏 [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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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整体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39175号“FLYDOT及图”、第10019179号“51Fly”、第5391991号“fly及图”、第11427403号“Flymall及图”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