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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E-FORKLIFT.cn及图”与“亿健智慧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FORKLIFT.cn及图”与“亿健智慧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41973号“E-FORKLIFT.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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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935255号图形商标、第19402247号“亿健智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所处地缘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商标局驳回的服务上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