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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商标不得私自转让案

华联商标不得私自转让案

        “华联”商标所有权归属问题,因公司两家股东与该商标的管理方发生分歧,曾备受社会各方关注。在经过长达一年多的纷争之后,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华联”及“华联商厦”商标专用权属于华联集团全体成员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处分,同时以该商标转让申请已经撤回为由,驳回了两家股东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查,“华联及图形”和“华联商厦及图形”服务商标是改革开放之初,由国家商业部牵头取得,并授权全国华联商厦集团总部持有和管理,根据集团章程由集团各成员使用。为便于商标管理,全国华联商厦集团理事会后决定成立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05年8月将商标无偿转让给该管理公司。另查,2006年4月,该管理公司董事长李某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申请将商标权无偿转回华联集团总部,从而引起该公司两家股东华贸联公司和廊坊华联商厦公司的不满,起诉至法院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阻止该商标权转让。

华联商厦  

申请/注册号:21841411 商标申请日期:2016-11-0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李涌 

商品/服务项目:职业介绍(3504)、广告(3501)、替他人推销(3503)、商业审计(3507)、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商业企业迁移(3505)、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3502)、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3506)、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