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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太湖水啤酒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案

江苏省无锡太湖水啤酒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无锡太湖水啤酒有限公司在1993年3月征集新的“太湖水”商标图案,并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同年7月在这个新图案上印上了注册标记(r)。1993年8月,无锡市工商局马山分局在查处郊区广益乡假冒“太湖水”啤酒时,发现了这一问题,立即书面通知该公司停止将注册标记用在未注册的商标上。无锡太湖水啤酒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委托无锡市商标事务所办理新商标注册事宜,与此同时,仍继续使用带注册标记的新商标。从1993年9月至1994年4月(即立案查处之日),无锡太湖水啤酒有限公司通过无锡县玉祁多服彩印厂和无锡市华鹏瓶盖有限公司等单位将2000万套未经国家工商局核准的带有注册商标标记的“太湖水”啤酒商标标识,用在该公司生产的9000吨啤酒上,经营额达1350万元。   

  无锡太湖水啤酒有限公司明知新商标正在申请商标注册,但尚未核准,却一直当作注册商标使用,无锡市工商局马山分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34条第(1)项所述的行为,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

  1. 封存现有的50万套带有注册标记的“太湖水”啤酒商标标识。

  2. 处以罚款27万元,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或(r)。冒充注册商标实际上是将自己使用的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经申请但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当作注册商标使用,是一种蒙骗消费者、破坏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在本案中无锡太湖水啤酒有限公司在啤酒商品上已有“太湖水”注册商标,是由“太湖水”文字及图形组合而成。新征集的“太湖水”商标,其字体、图形都与以注册的商标差别很大。《商标法》第19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从提出注册申请到核准注册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花费一定的时间,在未经核准注册前,只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或(r)。无锡太湖水啤酒有限公司在新商标未经核准注册前就标明注册标记,违反了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中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所以,无锡市工商局马山分局对无锡太湖水啤酒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正确、合法。无锡县玉祁多服彩印厂和无锡市华鹏瓶盖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的规定,应另案进行处理。

太湖水    

申请/注册号:899372 商标申请日期:1995-03-08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1996-08-14 注册公告日期:1996-11-14 专用权期限:2016-11-14至2026-11-13

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江苏)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不含酒精饮料()、啤酒(3201)

太湖水   

申请/注册号:16600274 商标申请日期:2015-03-30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6-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6-05-14 专用权期限:2016-05-14至2026-05-13

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江苏)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啤酒(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