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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使用“百圆城”,侵犯“百园”商标权?

突出使用“百圆城”,侵犯“百园”商标权?

    11月30日,曾在社会上引起纷纷议论的山西百圆裤业公司(简称裤业公司)诉北京百圆城服装公司(简称服装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服装公司侵犯了裤业公司“百园及图”商标专用权,同时认定服装公司登记并使用“百圆城”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圆城”字号与“百园”商标起纷争

    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裤业公司于1998年8月在山西省登记注册成立,经营服装加工,批发零售针纺织品、服装、服装原材料等。1998年12月3日,裤业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百园”文字及其变形图案组合商标,并于2000年3月7日在第25类商品——服装、裤子、成品衬里(服装部件)、服装口袋上获得了上述商标的注册。裤业公司在行销发行手册上使用了“百园”文字及其变形图案组合商标。2001年5月16日至2005年8月3日,《北京晨报》、《消费时尚》等多家北京和山西的报刊先后刊文宣传介绍了裤业公司,其中使用了“百园”文字及其变形图案组合商标,并刊登了使用“百圆裤业”店面的照片。2001年4月17日至2004年9月23日,裤业公司先后与多家单位就在中央、北京等地的电视台和《中国服装》杂志上制作发布广告签订合同,并为此支出了广告费。    

    服装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3日,经营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等的销售。服装公司与运城地区三通电子公司(简称三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晓普。2001年3月28日,三通公司在第25类上获得“百员诚”文字+方孔钱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并于2003年11月28日转让给服装公司。服装公司的加盟店中,安徽淮北店、河南沈丘店等多家加盟店的牌匾均为:右上方是较大字体的“百圆城”三字、左上方是“百员诚”文字+方孔钱图形商标、下方是较小字体的服装公司的企业名称全称。

    从2003年开始,服装公司的网站上单独使用了“百圆城”三字、“联系百圆”字样;网上介绍的指示牌设计、打折设计、工作证设计上使用了“百圆城”三字;男、女西裤吊牌设计,男、女休闲裤吊牌设计上使用了“百圆城”三字及服装公司企业名称的全称;服装公司网上介绍的桌旗、吊旗设计、工作服胸牌、名片设计使用了服装公司企业名称的全称;服装公司网上介绍的纸杯设计使用了“百圆城”及服装公司企业名称的全称;服装公司网上介绍的手提袋设计使用了“百圆城”文字+方孔钱图形商标;服装公司网上介绍的门头设计方案为左上方是“百员诚”文字+方孔钱图形商标、右上方是较大字体的“百圆城”三字、下方是较小字体的企业名称全称,另有3个印有“百圆城”的灯笼。服装公司的招商广告中有的也使用了“百圆城”三字。

    另查明,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兄弟在1999年和2000年曾经是裤业公司的加盟商。

    在庭审中,原告裤业公司诉称,我公司1998年成立,是我国知名的以裤装生产销售为主的大型特许经营连锁企业。2000年3月7日,我公司在第25类上注册了“百园及图”商标。经过我公司广泛地使用和宣传,该商标拥有很高知名度。2003年5月,“百园”商标被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2004年5月,“百园”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认定为“2003年度中国优秀特许品牌”,现“百园”已成为我国服装行业的知名品牌。我公司已成为拥有850家特许经营加盟店,范围覆盖全国大部分省市及6个大型物流配送中心的大型连锁企业。而服装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30日,其副总经理张晓敏曾为我公司加盟商,熟悉我公司的商标状况和经营管理信息。服装公司恶意模仿使用与我公司注册商标和品牌近似的文字“百圆城”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经营中进行广泛使用。服装公司及其加盟商在店面牌匾上大量使用含有“百圆城”文字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在先的“百园”商标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服装公司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百圆城”商业标识,自行或授权其加盟商在连锁店店面牌匾上突出使用“百圆城”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百园”商标专用权。因此,起诉要求服装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门头上、网站宣传中使用“百圆城”文字;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百圆城”字号;就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    

    而服装公司辩称:1、同样描述特定经营模式“百元店”的“百园”和“百圆城”应获得同样的、平等的法律对待。2、裤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与我公司字号不相似。我公司“百圆城”字号的确立并非来自于对他人商标的借鉴、模仿或抄袭。我公司企业名称合法登记使用之前裤业公司未被认定为知名服务品牌的特有名称。我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直坚持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百员诚及图”,并合法使用企业名称,将”百圆城”作为字号合法登记使用,并未侵犯裤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我公司企业网站上简化使用“百圆城”企业名称,加盟商户在店面门头牌匾上简化使用“百圆城”字号,未侵犯裤业公司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裤业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其多年来企图限制竞争、垄断服装连锁经营市场、不正当竞争计划的一部分。故此,不同意裤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突出使用“百圆城”,侵犯“百园”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裤业公司经商标局注册,依法取得了“百园”文字及其变形图案组合商标的专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裤业公司拥有的涉案商标作为组合商标,其中的文字部分“百园”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服装公司的企业字号“百圆城”与“百园”商标相比,虽然“百圆城”比“百园”多一个“城”字,但该汉字属通常含义的文字,显著性较低,多一个“城”字并未使服装公司字号的主体含义发生明显变化,该字号的整体显著识别部分仍然是“百圆”。“百圆城”和“百园”  的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完全相同,均为“baiyuan”,且识别部分的文字近似。因此,应认定“百圆城”与“百园”商标相近似。同时,由于“百园”商标通过裤业公司的持续使用和长期宣传,已经在北京和山西的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当服装公司将其字号“百圆城”突出使用时,即使相关公众施以较强的注意力,也可能造成混淆和误认。

    加之,服装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百园”商标的注册时间,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兄弟曾经是裤业公司加盟商等因素,应认定服装公司将与“百园”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具有主观过错。综上,服装公司作为与裤业公司同样从事服装连锁经营的企业,将与裤业公司”百园”商标近似的“百圆城”突出使用在自己和所授权的连锁店门头牌匾、公司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裤业公司对涉案“百园”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将含有“百圆”文字的字号注册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还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具识别性的部分,是市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市场经营者依法对其企业名称和字号享有使用的权利,但企业名称和字号的使用不得对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案中,服装公司成立时,裤业公司已经取得了涉案的“百园”商标注册。如前所述,“百圆城”和“百园”构成近似,其中的“城”字缺乏显著性和识别性。而且,由于“百园”商标及裤业公司的“百圆”  字号已经通过裤业公司的持续使用和长期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服装公司将含有“百圆”文字的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服装公司是裤业公司在北京开设的一家分支机构,对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这种混淆与误认的产生,足以使服装公司借用裤业公司已经形成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力,违反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北京百圆城服装公司立即停止以涉案方式突出使用“百圆”二字;二、北京百圆城服装公司在从事与山西百圆裤业公司相同的经营范围时,停止使用含有“百圆”文字的企业名称、字号;三、北京百圆城服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西百圆裤业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四、驳回山西百圆裤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企业要有维权意识

     山西百圆裤业公司代理人、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越来越强,但维权行为却相对处于一个滞后的状况。在百圆城商标侵权一案中,服装公司是在工商局登记成立的,即服装公司的字号是合法的,但是,服装公司的商标并没有经过商标局登记,所以服装公司侵犯了裤业公司的商标权,这种情况就是以合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企业经营者要重视这种情况,在工商局登记成立,并不意味着这个企业就不会侵犯到其他企业的合法权利。他强调,我国的企业在发展民族品牌时,不仅要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

    山西百圆裤业公司副总经理张新平表示,此案的胜诉只是山西百圆裤业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在市场上还存在许多类似的侵权行为,严重地损害了百圆裤业公司及“百园”商标的声誉,百圆裤业公司对此决不姑息,将继续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