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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销售假冒“Canon”、“SONY”电子产品案

杨某某销售假冒“Canon”、“SONY”电子产品案

【案情】被告人杨某某注册网店并销售相机电池、遥控器、腕带等电子产品。自2008年起,杨某某通过网络通讯软件联系卖家购买假冒的“Canon”、“SONY”、“S∧MSUNG”等品牌的相机电池,并在网店销售,销售金额达901199.81元。2011年6月27日,杨某某因销售上述假冒商品,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2015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杨某某租用的经营场所将其抓获并查扣“Canon”数码电池432块、“S∧MSUNG”数码电池138块、“SONY”数码电池212块。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单位鉴别,查扣的数码电池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对其处以罚金五十万元等。

【点评】该案曾被公安部列为重点督办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依法不应适用缓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严肃了国家法制,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有力打击了此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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