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第62608468号“渔夫龙 THE FISHERMAN DRAG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第62608468号“渔夫龙 THE FISHERMAN  DRAG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8468号“渔夫龙 THE FISHERMAN DRAG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16449号图形商标、第26272967号“桂龙 GUILONG及图”商标、第26318554号“八龍庄园 BalongZhuangYuan及图”商标、第11576026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特征、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欢迎你来到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网站,如有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知识产权专业老师,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也可关注我们的网站www.aH01.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