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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杭州甜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TIMESHAR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杭州甜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TIMESHAR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07908号“TIMESH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73940号“TIME SH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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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