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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山西威特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威特美WATERM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山西威特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威特美WATERM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97993号“威特美WATE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5251号、第11505252号、第36697702号商标在呼叫、文字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57397993号“威特美WATERM及图”商标:

威特美 WATERM   复制

申请/注册号:57397993 商标申请日期:2021-07-02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2-12-13 注册公告日期:2023-03-13 专用权期限:2023-03-13至-

申请人:山西威特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鸡胗(2901)、肉(2901)、食用鸡爪(2901)、烤鸭(2901)、鸡翅根(2901)、香肠(2901)、鸭翅(2901)、鸡翅(2901)、蛋(2906)、加工过的坚果(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