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拓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62324121号“好物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4121号“好物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0648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324121号“好物聚”商标:
申请/注册号:6232412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1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阿拓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存储装置(0901)、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0901)、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视频游戏卡(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0901)、计算机用光盘驱动器(0901)、软盘(0901)、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090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