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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策门林民族手工传承中心“藏式服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拉萨策门林民族手工传承中心“藏式服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74972号“藏式服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格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874972号“藏式服装及图”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1874972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3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拉萨策门林民族手工传承中心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4)、服装(2505)、服装(2503)、服装(2502)、服装(2501)、外套(2501)、裤子(2501)、衬衫(2501)、裙子(2501)、成品衣(2501)、帽(2508)、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