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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上海必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和平路分公司“朴酒阁”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上海必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和平路分公司“朴酒阁”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申请人因第62916667号“朴酒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已准予撤回。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916667号“朴酒阁”商标

商品/服务果酒(含酒精); 蒸馏饮料; 葡萄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米酒; 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 汽酒; 黄酒; 烧酒;

类似群3301,申请/注册号62916667,申请日期2022年02月28日,国际分类33

申请人名称:上海必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和平路分公司,申请人地址:安徽省毫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和平路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