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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有第24274910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李明有第24274910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4274910 35 2017年05月23日 图形 李明有

2 24274910 11 2017年05月23日 图形 李明有

申请人因第24274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独创而成与第9913865号商标、第122223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情况;宣传资料;合作协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4274910 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23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李明有

申请人地址(中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宋家乡石笋村1社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