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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第23396201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第23396201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396201 42 2017年04月05日 图形 广州市君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2 23396201 42 2017年04月05日 图形 广州市君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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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3396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547660号[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 测量; 化学分析; 生物学研究; 气象预报; 材料测试; 包装设计; 室内装饰设计; 服装设计; 计算机软件设计;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理念、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代理申请驳回复审,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