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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063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第629063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6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3030号“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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