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荣和 金艺坊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北京市金属工艺品厂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28403号“ 荣和 金艺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989364号“荣和”商标、第11454377号“荣和及图”商标、第10594497号“荣禾roho”商标、第17973945号图形商标、第17244676号“御尚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不会产生混淆。“荣和”品牌一直沿袭下来,并重新塑造了“荣和金艺坊”。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荣誉及宣传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