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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广粤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12231号“广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91824号“雅阁涂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77001号“永上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广粤”和英文“GY”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