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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北京爱德发科技有限公司“STAXSPIRI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北京爱德发科技有限公司“STAXSPIRI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09326号“STAXSPIR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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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及扩展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596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