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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第62759451号“U”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第62759451号“U”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9451号“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59496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897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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