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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第61854456号“未岛”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第61854456号“未岛”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54456号“未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9424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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