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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第61812405号“芭比”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第61812405号“芭比”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2405号“芭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5928号“名门芭比”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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