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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汾阳皇米业有限公司“汾都香”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汾阳市汾阳皇米业有限公司“汾都香”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20114号“汾都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84510号“汾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汾”,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20114号“汾都香”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2011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汾阳市汾阳皇米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白酒(3301)、葡萄酒(3301)、黄酒(3301)、烧酒(3301)、清酒(日本米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鸡尾酒(3301)、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3301)、汽酒(3301)、米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