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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CHARLESTON”商标在“自来水笔”申请一审驳回

“CHARLESTON”商标在“自来水笔”申请一审驳回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院就水手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该公司的“CHARLESTON”商标申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   

据了解,水手公司于2001年在“自来水笔”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CHARLESTON”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予以驳回。水手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CHARLESTON”是美国西弗吉尼亚州的首府,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该商标申请应予驳回。水手公司遂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水手公司诉称,“CHARLESTON”有“查尔斯顿舞蹈”的含义,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获得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CHARLESTON”虽有“查尔斯顿舞蹈”的含义,但其作为地名的含义远远比这一含义知名。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从这一角度讲,知识产权诉讼不是一类单独的诉讼类型,其本质仍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的总和。

CHARLESTON 

申请/注册号:G672285 商标申请日期:1970-01-01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1997-04-25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MARIEBRIZARDWINE&SPIRITSFRANCE 代理机构:-

CHARLESTON

申请/注册号:G672285 商标申请日期:1970-01-01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1997-04-25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MARIEBRIZARDWINE&SPIRITSFRANCE 代理机构:-